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处理实务高级研讨班(2009年7月17日大连)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有关人员深刻理解学习新颁布的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分析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物业纠纷,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决定举办“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处理实务高级研讨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委员会 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2009年7月17日——7月21日 大连市 第二期 2009年7月30日——8月3日 成都市
研讨费用:980元/人,会务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参加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各物业管理协会领导;各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
三、培训内容
(一)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立意、指导思想、突出特点及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主要内容解读——结合典型案例分析: 1、关于物权法所称“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界定; 2、关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的界定; 3、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情形的认定、行为无效的请求确认及相关举证责任; 4、关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认定; 5、关于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确定; 6、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7、关于业主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及赔偿责任; 8、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权利; 9、业主共同权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生效裁判及诉讼利益归属; 10、关于共有部分从事盈利后的收益分配和侵权纠纷处理; 11、关于业主损害共同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种行为; 12、关于相邻权。 (三)从房地产开发视角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企业加强相应的法务管理; (四)物权法实施中有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的难点问题及其准确处理; (五)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结合《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与典型案例解读: 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的纠纷及其处理; 3、物业收费与物业维修纠纷处理; 4、关于物业管理权和物业服务责任纠纷; 5、关于物业共用设施致人损害与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纠纷的处理; 6、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的约束力及其诉讼利益分配; 7、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者毁损的赔偿责任及免责; 8、业主私自搭建纠纷的处理; 9、业主财物失窃或业主被侵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六)物业管理仲裁机制的建立与物管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探讨; (七)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四、举办方式
届时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导室及国内著名物业管理专家出席演讲。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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