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25日西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解析与新法下企业职工奖惩高级培训班
发布人:xy6666365 更新时间:2009/4/18 8:42:45 点击数:829《企业工资条例》草案解析与新法下企业职工奖惩高级培训班 | ||||||
【举办单位】:中华国际管理培训网(http://www.6666365.com) | ||||||
【参课费用】:1380 元/人 | ||||||
【授课时间】:2009年4月24日 ~ 4月25日 | ||||||
【授课地点】:西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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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对我国企业带来极大影响,在国际市场萎靡国内市场不振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遭受了重大挑战。随着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据了企业经营成本的很大一部分,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又面临裁员和降薪的问题。如何正确降低工资成本,减少裁员降薪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国家即将出台的《企业工资条例》从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对单位工资与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另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对职工奖励、惩罚的形式与情形也失去了法律依据,如何结合《劳动合同法》,制订企业对员工的奖惩办法?有效实现对员工的奖惩管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们最受关注的事情.
为了帮助各类用人单位了解《企业工资条例》立法动态,掌握《劳动合同法》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要点,建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避免劳资冲突,最大限度的降低劳动争议,二〇〇九年三月份分别在北京市、广西区桂林市、浙江省杭州市特举办“《企业工资条例》草案解析与新法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设计操作实务高级研讨班”。欢迎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讨学习.
【学员对象】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工资主管、劳资主管、人事主管、薪酬专员、培训经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会、行政及相关部门主管。
【课程内容】
(一)新《企业工资条例》草案重点解读
1、关于工资协商与工资增长机制的新规定;2、关于工资支付日期的要求;
3、关于计件工资与劳动定额的强制规定; 4、关于加班费计发基数的新规定;
5、《企业工资条例》给用工带来的主要影响;6、《企业工资条例》草案权威解读;
7、如何完善内部薪酬制度; 8、如何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9、如何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0、如何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1、如何健全要素报酬制度; 12、新法下工资支付管理操作实务;
(二)新法下薪酬设计与工资支付技巧
1、当前工资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2、薪酬制度设计的战略意义;
3、结构工资的设计与法律意义; 4、年薪制工资的设计与注意事项;
5、奖金、佣金的设计与限制条件; 6、如何设计工资调整条款;
7、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预防同工同酬风险;
8、如何降低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同工同酬风险;
9、合法控制加班管理风险及加班费成本的六大法宝;
10、如何预防工资拖欠与克扣风险;
11、劳动合同中,工资条款应如何约定;
12、如何通过劳动合同预防工资拖欠风险?
13、加班费争议的处理技巧;
14、带薪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的待遇与注意事项;
15、如何通过合理的工资结构解决工资标准调整风险;
16、奖金支付的误区以及月奖、年终奖的设计与支付条件限制;
17、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休假、工时及加班工资的管理;
18、企业工资管理的重点、难点、疑点及其争议防范与处理;
(三)企业职工奖惩制度设计与管理技巧
1、国务院为何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企业可否自行制订职工奖惩办法;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如何应对职工违纪;
4、违纪职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5、违纪职工处理中单位败诉原因剖析;
6、如何搜集职工违纪的证据; 7、如何对违纪职工送达法律文书;
8、违纪职工处理应遵循的"三个半"原则;9、如何避免罚款制度风险;
10、如果追究工伤职工的损失赔偿责任; 11、违纪职工处理的十大误区;
12、不同违纪处理方式的证据搜集方法; 13、职工奖惩制度的制定要点;
14、如何加强奖惩制度的可操作性;
15、如何选择合法有效的职工奖惩处理方式;
16、如何正确理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7、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8、开除、除名职工存在的风险与管理方略;
19、如何应对职工不辞而别的违纪行为;
20、企业劳动纪律范例、违纪处理争议案例解析;
二﹑拟请主讲导师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范战江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主任 刘秉泉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主任 马小丽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白永亮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 庞春云
(授课老师以报到通知实际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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