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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下的员工工资工时、休假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西安,9月25日-26日)

发布人:flower68934129    更新时间:2009/9/7 16:33:38    点击数:747

新劳动法规下的员工工资工时、休假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西安,9月25日-26日)

【培训日期】2009年9月25日-26日

【培训地点】西安

【备注说明】本培训班全年循环开课,如有需求,欢迎来电咨询!

【培训对象】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办、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专员、工会、销售部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

【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休假管理,是企业最为重要的两大劳动管理。全球金融危机令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少企业被迫要裁员减薪或停工放假,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不少条文存在歧义和争议,加上国家正在起草的《企业工资条例》迟迟未见出台。目前用人单位对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工龄连续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裁员减薪、停工放假、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倍数、年休假天数及休假工资计算等等有关劳动管理的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为此,鼎志咨询特举办本次课程。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工资工时休假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透析

  ●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范围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的联系和区别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的法定与约定难题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工资扣除(代扣代缴等)的法定与约定难题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基本工资、底薪、标准工资还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否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销售人员和计件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其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中的劳动定额如何确定?计件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加班费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工资折算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还是20.83天,或是20.92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还是4倍工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可否再规定对员工违纪罚款的内容
  ●企业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抚养费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纪罚款和过错赔偿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分可否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员工离职时,未到支付日期的月奖金、季度奖、年终奖应否支付?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判撤销或无效的,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又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某企业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工作时间只有39小时,员工星期六上班是否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透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一方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违约一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始终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可否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包括哪些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能力表现以及依法制定的调岗调薪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可否对此合理应对、合法规避
  ●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离开多长时间工龄连续计算?离开多长时间工龄不连续计算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第二次合同而不签第三次合同
  ●连续订立多少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所签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终止该劳动合同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到期,劳动者是否有权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劳动者的变更请求
  ●试用期可否单方延长?可否双方延长?如何合理合法约定试用期和有效防范试用期约定的法律风险?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是否有保密义务?五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哪些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哪些内容不真实,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辞退劳动者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十七)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谓严重失职?何谓重大损害?“严重”和“重大”由谁说了算
  ●如何收集劳动者违规违纪的证据?特别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的违规证据?如何实施证据保全?如何送达处罚通知?劳动者拒收怎么办
  ●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由谁说了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对其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兼职持何种态度?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兼职的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自动离职”该如何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劳动者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客观情况”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客观经济情况”有何异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相同
  ●劳动者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工龄的,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何种情形年限封顶(不超过12年)?何种情形工资封顶(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
  ●违法解除工伤、患病、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违法解除工会成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上有何不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能否不经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而随意约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还是实得工资计算?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金融危机之下,企业如何合法合理裁员、减薪、调岗、停工、放假?具体有何方法和技巧?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员工不同意裁员、减薪、调岗、停工、放假怎么办?停工放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如何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和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书写和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和证明书需注意哪些问题

【讲师介绍】

    杨老师,资深培训讲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薪酬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经担任:劳动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处处长。先后负责主持完成部委级重要课题23项,其中有4项获劳动保障部科技进步奖;各有1项获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三等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3项国家级(中财办)重要课题研究。撰写出版专著,在专业杂志报刊发表论文105篇;参加编写学术论著和工具书19本;为40多户大中型企业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绩效考核改革方案。

  徐老师,资深培训讲师,博士,薪酬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曾分别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薪酬设计中心主任。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设计过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制度。设计过大量企业内部分配诊断模型软件;工资总额测算模型软件;经理年薪测算模型软件;企业年金精逄模型软件;绩效考核模型软件;岗位测评模型软件;期权激励与公司长期绩效控制系统软件等。并获国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鲁老师,资深培训讲师,人力资源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自1997年7月始在劳动部《中国劳动保障报》负责劳动法律服务工作。曾任报社法律事务中心、法制部副主任,兼任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鲁老师主要致力于劳动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处理,熟悉国家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劳动政策法规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有效地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鲁老师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及劳动法律事务,尤其在违纪职工处理与争议防范、员工跳槽防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依法裁员与分流富余职工等方面有一定心得。自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以来,已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00多起。曾经为1000多家企业组织过劳动政策法规培训,鲁老师曾服务过的企业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西安阳森、中原油田、中粮集团、人民日报、前程无忧、航天科工集团等,受到一致好评。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会务报名】

  1.培训费用:1600元/人(含培训费、讲义费)
  2.报名电话:010-5129 4009,010-5150 1165,010-5150 1170
  3.值班手机:13910898108,杨老师;传真:010-5150 1019
  4.报名方式: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5.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6.网址:www.71training.com (中国企业培训网,每月培训公开课三百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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