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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浙江省春季劳务交流大会

发布人:chenqingqing    更新时间:2008/1/3 9:48:16    点击数:528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城乡统筹就业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定于2008年2月19日上午8:30在衢州市会展中心举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春季劳务交流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

      举办春季劳务交流大会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我市企业招工难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以市本级劳务交流大会为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于春节前后组织召开本地劳务招聘活动。具体活动方案于1月25日前报市就业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大会成效

      有关部门要深入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城乡失业人员踊跃参加本次劳务交流大会。

●三、参会单位须知:

      1、凡参加市本级交流大会设摊的单位,应及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招用人员简章,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发送至市就业局。

      2、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大会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市就业局反馈招聘、录用情况,按规定填写有关人才招聘情况表、意向成交人员花名册等。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3027062、13587000800

      传    真:3022600  

      电子信箱:qz91@sina.com

      联系人:毛玉琴  楼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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