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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人:anran    更新时间:2010/4/19 20:48:14    点击数:292

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  

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1226日通过,将于20107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民法典中继《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制度,明确了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责任等七项特殊责任,形成了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救济体系,对我国法制建设、民事主体权利保障乃至社会各个层面均影响深远。  

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促进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提升侵权法律实务技能,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做好准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决定举办《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高级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知名高校、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学者、专家到会授课,并就《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适用的热点问题与参会代表进行研讨,请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代表参加。  

一、参会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各地律师协会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医院及环境、物流、劳务、工程、危险品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各高校相关研究人员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员。  

二、会议内容
1、《侵权责任法》制订背景、目的、基本原则、立法模式解读;
2
、《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侵  

权责任的规定的区别和变化;
3
《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对责任主体、归责  

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4、《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产品责任的类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产品责任典型案例的分析;
   5、《侵权责任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责任的类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典型案例的分;
   6
、《侵权责任法》中的物件损害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责任、地面施工责任等;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物件损害责任典型案件的分析;
   7
、《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高度危险责任典型案例的分析;
   8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环境污染责任的产生原因、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及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典型案例的分析;
   9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及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典型案例分析;
  10
、《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解读及评价,包括一般侵权的界定、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损害赔偿的计算、共同侵权的界定、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等;
  11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拟邀请专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贾东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陈现杰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守晔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起草小组成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宝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        

烟台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起草小组成员            郭明瑞  

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起草小组成员        刘保玉  

四、时间及地点  

 2010422 --25日(22日全天报到)   青 岛  

 201056 --9日(6日全天报到)      成 都  

 2010520 23日(20日全天报到)   深 圳  

五、培训费用  

1800/人(含会务、资料、场地、专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话:010-51524619   联系人:安然、梁舰  

      真:010-51523576   E-mail:baominghuizhi@126.com  

   

附件:参会回执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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