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369会网 >> 培训会 >> 江苏 >> 正文

2007年12月30日苏州公共营养师培训

发布人:chenqingqing    更新时间:2007/12/6 13:53:37    点击数:620

●开课时间:2007年12月30日

●地区:江苏

●培训费用:2800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居民膳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由于缺乏科学的营养知识与正确的营养观念,因营养过剩而引发的一系列“文明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症等日益严重。因而健康饮食成为人们生活的新理念,均衡营养成为人们的新需求。为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特推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让人们能科学配餐和普及营养知识,使人们接受科学的饮食方式,从“吃饱求生存”向“吃好求健康”的方向转化,使每个家庭有效地保障和提高健康素质,防病于未然。

     在美国,凡是住院病人的治疗都必要有营养师的参与;在日本,每300人就拥有一名营养师,日本法律规定,100人以上食堂必须配备1名营养师,营养师的数量相当于临床医师的倍。而我国每50万人才有一个营养师,可见从事营养工作的人才奇缺,而素质高、经验丰富且获得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的中高级营养工作人员更是匮乏,另一方面也说明营养师职业的前景十分广阔。

●培训目标:

     营养学的基础知识、中国居民膳食宝塔、食品安全与卫生知识等内容,最终达到能够根据不同人群的年龄、工作特点、季节变化等合理配餐、健康饮食;掌握营养资讯收集的方法与技巧及如何利用营养资讯指导营养方案的制定等内容。

●培训内容:

     基础营养,食物营养与食品卫生,人群营养,公共营养,营养缺管与营养过剩,疾病营养,营养强化与保健食品,食品加工与烹饪以及现场实践等。

●就业前景:

     从事各社区服务与营养有关的工作;各专业营养保健资讯公司专业工作;各医药公司有关保健与营养的销售、宣传方面的工作;各健身会所有关营养指导方面的工作;各大酒店、机关、医疗卫生、教育机构、快餐公司、餐厅、保健食品、营养教育工作及管理工作;家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有志从事营养方面的人员。

●培训费用:

     中级公共营养师费用2800元/人,高级公共营养师费用3300元/人。

●认证要求:

     毕业原件及2份A4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2份A4复印件;填写报名申请表;4张2寸同底彩照;单位工作证明(需盖公章)。

●报考条件:

     中级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高中毕业,在本职业及相关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

     (2) 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结业,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3) 取得大专以上(含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高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务资格,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者;

     (4)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3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5) 取得大专以上(含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注: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卫生学、护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等;

     相关职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中小学龄前卫生教师、幼儿园保育员、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社区保健人员、敬老院/老人院保健人员、宾馆酒店饭店烹调配餐人员、保健营销人员、健身教练。

     注:如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者,可报考全国营养资讯师。营养资讯师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营养资讯师》
职业岗位培训认证合格证书,网络查询,全国通用,就业有效。

●证书颁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我国实行就业准入制,3-5年持证上岗,国家要求此类行业必需持证上岗。

●适合: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网友评论

Copyright © 2007-2013 369会网 上海今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86-21-51001710 传真:86-21-51615922 地址:上海虹口区新市路
支持单位:上海顾客满意度评价中心 上海全球事件经济研究中心
法律顾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李佩芳律师
沪ICP备06051309号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